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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法建筑应当如何拆除?
  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,对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,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。

  所以,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,且还想保住房屋的话,那么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,针对该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,只要提起法律程序了,相关部门不能再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了,只能等到官司终结。

  对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拆除房屋,也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,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,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前,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,并且催告书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,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。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中的规定,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,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。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。

  在收到催告书之后,当事人可以查看一下有没有履行义务的期限;履行义务的方式;涉及金钱给付的,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;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,如果没有,尤其是没有最后一项,那该催告书则不合法。